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韶关产假政策

11-03     浏览量:119

韶关产假规定: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(不论一胎、二胎或其他情形),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+奖励假80天,共178天。

(一)生育产假:

顺产的:计98天;

难产的:增加30天;

生育多胞胎的: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15天。

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:计15天至30天;

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,计42天;

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,计75天。

(二)计划生育手术假期:

取出宫内节育器的,计1天;

放置宫内节育器的,计2天;

施行输卵管结扎的,计21天;

施行输精管结扎的,计7天;

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,计14天。

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,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,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。

生育产假

顺产的:计98天;

难产的:增加30天;

生育多胞胎的: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15天。

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:计15天至30天;

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,计42天;

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,计75天。

计划生育手术假期

取出宫内节育器的,计1天;

放置宫内节育器的,计2天;

施行输卵管结扎的,计21天;

施行输精管结扎的,计7天;

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,计14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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